近日,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不满被告的宠物狗在其车轮上小便,遂与被告发生争吵,过程中狗护主人咬伤了原告,原告愤而诉至法院,法院终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5000余元。
身为车辆检验员的刘先生家住徐汇某小区一楼。刘先生称,去年7月中旬,他在自家门口无端被狗咬伤并随即前往医院治疗。由于接种狂犬疫苗后严禁高温作业,而自己又是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于是刘先生请了一个月病假。可假期没结束,公司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刘先生与狗主人协商赔偿无果后,将狗主人董女士告上法院。
庭审中,董女士辩称刘先生的伤口和犬齿的形状不符,不是被狗咬的。即便是被她的狗咬伤,也是因为当时两人有矛盾正在理论,刘先生猛地从房间冲出来吓到了狗,责任主要在刘先生自己。董女士表示顶多承担次要责任。
刘先生为了证明自己确实是被董女士的狗所咬伤,向法庭展示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等资料。资料显示,刘先生确有冲出来和董女士理论的动作,而董女士虽然否认其宠物狗咬伤刘先生,但并无合理依据。
经过审理,法庭认定刘先生因与董女士理论宠物狗在汽车轮胎上小便一事时,被董女士的宠物狗咬伤。对整个事件刘先生不存在过错,董女士应当对刘先生所受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终,法院根据刘先生提供的病史、公司证明等,判处董女士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