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
西部高地白梗是一种小体型、爱玩的、协调的、坚定的梗类犬,具有良好的艺术气质,非常自负,身体结构结实,胸部和后腰较深,后背笔直,后躯有力,腿部肌肉发达,显示出强大的力量和活力的组合。被毛约2英寸长,白色,质地硬,长有浓密而柔软的底毛。其外观应该显得优美,背部和身体两侧的长长被毛与短一些的颈部及肩部被毛漂亮的混合在一起。在头部周围留有大量被毛,形成了典型的西部高地白梗的表情。
二、[体型]
理想的体型是公狗肩高约11英寸,母狗的肩高约10英寸。轻微的偏差是可以接受的。西部高地白梗是一种紧凑的狗,身体平衡、骨量充足。马肩隆到尾根间的身体相对肩高而言,略短一些。结合简短且骨量充足。缺陷:超高或高度不够。骨骼纤细。
三、[头部]
从前面观察,显示出圆形外观。与身躯比例协调。表情:尖锐、好奇、活跃。
眼睛:距离分的很开,中等大小,杏仁状,深褐色,位置深,机警而聪明。从浓重的眉毛下看出来,给人以锐利的感觉。眼圈威黑色。缺陷:小、突出或浅色的眼睛。
耳朵小,紧紧地竖立着,彼此间距离比较宽,位于头顶两侧的边缘。耳朵末梢很尖,决不允许剪耳。耳朵上的毛发需要修剪,使其柔软一些,平滑一些,耳朵末梢留有璎珞。黑色皮肤比较理想。缺陷:耳朵末梢圆、宽、长、耳朵位置近,不能紧紧地竖立、或位置太低,位于头部两侧。
头颅:宽、比口吻略长。头顶不是平坦的,但两耳间略呈圆拱形。向眼睛方向逐渐变细。止部非常明确,眉毛浓重。缺陷:过长或窄的头颅。
口吻钝,比头颅略短,有力且向鼻镜方向轻微变细,鼻镜大而黑。颌部平而有力。嘴唇是黑色的。缺陷:口吻比头颅长。鼻镜为黑色外的其他颜色。
咬合:对狗的体型而言,牙齿很大。上下颚的犬牙之间,必须有6颗门牙。偶尔缺少前臼齿是可以接受的。剪状咬合或钳状咬合都可以接受。缺陷:缺齿或牙齿不齐。缺少门牙或缺少多个前臼齿。上颚突出式咬合或下颚突出式咬合。
四、[颈部、背线和身躯]
颈部:肌肉发达且位于肩部适当的位置,略倾斜。颈部的长度与狗的其他部分比例恰当。缺陷:颈部太长或太短。
背线:不论站立时还是行走中,背线都平坦、水平。缺陷:高耸,任何与前面描述的情况有所背离。
身躯:紧凑而且结实。肋骨深,上半部肋骨支撑良好。深度至少达到肘部,显示出平坦的外观。后部肋骨也相当深,后一根肋骨到后腿的距离很短,使身躯能自由运动。胸非常深,扩展到肘部,其宽度与狗的整个身体呈恰当的比例。腰部短、宽而结实。缺陷:柔弱,太长或太短。桶状胸,肋骨没有达到肘部。
尾巴:相对较短,骨量充足,形状象胡萝卜。当狗站立时,尾巴竖立,但不应该高于头顶的水平线。尾巴被坚硬的毛发所覆盖,没有饰毛。尽可能直,欢快地举着,但不能卷曲在背后。尾根的位置很高,所以脊椎不会向下倾斜。不允许断尾。缺陷:尾根位置太低,尾巴太长、太细,尾巴半举着或卷曲在背后。
五、[前躯]
肩胛:位置恰当,很好的与脊椎结合。前臂与肩胛连接,长度中等,角度恰当。缺陷:峻峭的肩胛或肩胛负担过重。前臂太短或太直。
腿:前腿肌肉发达,骨骼粗壮。相对较短,但有足够的长度使狗不至于太靠近地面。腿直,覆盖着浓密的、短短的、坚硬的毛发。它们位于肩胛下面,明确地支撑着狗的身躯。从肘部到马肩隆与从肘部到地面的距离大致相等。缺陷:肘部向外。骨量不足,前部不合理。
足爪:前足爪比后足爪大,圆形,比例恰当,结实,脚垫厚实;也许略向外,呈轻微外八字。狼爪可以切除。黑色的脚垫和趾甲比较理想,尽管年龄较大的狗可能趾甲会褪色。
六、[后躯]
大腿肌肉非常发达,角度恰当,距离不很宽,飞节骨量充足、短,从后面观察,彼此平行。
腿:后面的腿肌肉发达,相对较短且粗壮有力。缺陷:飞节柔弱,飞节长,缺少必要的角度。牛肢。
足爪:后足爪比前足爪小一些,脚垫厚实。狼爪可以切除。
七、[被毛]
非常重要,而且很少看到完美的被毛。首先,必须有两层被毛。头部的毛发构成了头部圆形的外观。外层被毛由直而硬的白色毛发组成,约2英寸长,颈部和肩部的毛发短一些,经过修整,短毛区域与长毛的肚子及腿部完美的融合为一体。理想的被毛是坚硬的、笔直的、白色毛发,而且坚硬而直的小麦色毛发比白色蓬松的或柔软的毛发更可取。被毛也许有点软、有点长,但决不能给人以象绒毛的感觉。缺陷:柔软的被毛,丝状毛或卷曲的毛发。单层毛或毛发太短。
八、[颜色]
就象其名字那样,应该是白色。缺陷:除白色外的任何其他颜色,过重的小麦色。
九、[步态]
自由、笔直且从容。非常独特的步态,不做作,但有力,伸展和驱动都很好。前肢能自由的伸展,肩部不会有所阻碍。从前面观察,腿并不相互平行,而是略向中心靠拢。后腿的动作是自由、强壮且适当靠近。飞节收缩自如,靠近身体下方,所以足爪移动时,身躯被推向前。在侧面观察能作出好的评价,背线必须保持水平。缺陷:前躯伸展不足及后躯推动不足,动作僵硬、做作。
十、[气质]
警惕、快乐、勇敢及自信,而且很友好。缺陷:过于胆怯或过于好斗。
标准通过日期:1988年12月13日
标准执行日期:198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