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开车时不小心撞死了邻居家的一条狗,狗主人索赔1万元,这个价格合理吗?没有看好狗的主人需不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近,在杭州富阳的一个小区论坛里,业主们为这起宠物车祸案打起了口水仗。
随着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有关宠物的车祸也时常发生。杭州上城交警大队的林警官说,他当交警的时间并不长,但处理过的宠物车祸案至少有三四起了。汽车撞了宠物,到底算不算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如果要赔偿,标准又是如何确定的呢?
撞死小狗 主人索赔1万元
李先生家住富阳的一个小区,周围养宠物的人家蛮多的,特别是傍晚时分,小区里到处可见小猫小狗追逐戏耍。那天开车出门,李先生突然听到车后传来一声惨叫,赶紧停车查看,发现邻居家的一条贵宾犬不知什么时候钻到了自己的车后轮底下,已经被碾得血肉模糊。
看到自家的宝贝死得如此凄惨,狗主人自然很生气,当场就提出要求赔偿1万元,理由是这条狗现在市场价值1万元。
不过,面对狗主人的索赔要求,李先生却觉得很冤枉。“我当时车速并不快,是小狗自己乱跑钻到了我的车后轮底下,我根本看不见,这个责任怎么能都由我来承担呢?”李先生认为,小狗的主人没有把狗牵在手上,而是放任它到处乱跑,才造成了这起车祸,责任在对方而不在自己。
随后,李先生把自己的经历发到了小区的业主论坛上,想听听大家的意见,这笔赔偿费到底该不该支付。没想到,这个帖子引起了很多人关注,小区业主们为了这起宠物车祸案,甚至还在论坛上打起了口水仗。
有人提出了
精神赔偿的问题
参加讨论的人观点基本上分成两派。一派认为压死了别人的狗,给别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肯定是要赔偿的,至于赔多赔少,可以再协商。“宠物其实是主人的一种私有财产,被撞死了也是一种财产损失,司机应该赔偿。”
另一派则认为,狗主人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宠物,出了事故自然应该自己承担损失。“不予理睬!小区内要文明养狗,出来遛狗要牵狗绳。狗不懂规矩难道人也不懂吗?难道养宠物是为了被车撞再从中牟利吗?失去爱宠是件伤心的事,心情我们都可以理解,但不能以狗为条件来要挟。”“狗当时没戴项圈,且主人没有看管,是自己乱跑到路上被撞,就不应该赔。如果这样要赔,下次谁都可以买只宠物,放养在小区里赚钱啦。”
在这针锋相对的两派观点之外,还有人关心两个延伸出来的问题。
一是要不要给予精神赔偿。现在好多人家都把猫猫狗狗当做家庭成员一般,眼见着养了那么长时间的宠物命丧车轮,心里肯定特别难受,那么能索赔精神损失费吗?
还有一个是关于保险的。对于投保了车险的车主来说,交通事故理赔有保险公司会承担,那么撞伤或撞死了宠物,需不需要找交警进行责任事故认定,然后找保险公司理赔呢?
杭州目前还没有
宠物车祸的赔偿标准
对于宠物出车祸算不算交通事故,出了车祸该怎么处理,如何赔偿,目前杭州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上城交警大队的林警官说,如果有人报案,他们会出警,并出具一份事故认定书。至于要不要赔偿,赔偿多少,就得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宠物车祸案的责任认定,林警官说,他们一般是这样处理的——看司机有没有违法行为,宠物的主人有没有把宠物牵在手里,以此来判定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不过,在具体的责任判定时,交警一般会从保护弱势方的角度出发,即便司机没有违法行为,还是会给定个次要责任。
我们查了一些资料,青岛市交警部门2007年曾经出台过一份《关于处理车辆与犬交通事故的意见》。该《意见》规定,车辆与犬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犬受伤或者死亡的案件属于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意见》还明确,事故的当事人即发生事故的犬的所有人或者携犬外出的人。在车辆与犬的交通事故中,民警可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事故中犬伤亡的损失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时可以参照购买犬时的正规发票、宠物市场出具的市场价格证明或者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认书。
已判决的案例
没有考虑精神赔偿
对于宠物车祸案中的精神赔偿问题,我们咨询了好几位律师,答复都是一致的:法律不支持这样的请求。
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凌斌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还是限定在自然人的人身权益直接遭受侵害的情况,一般的物遭受损失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宠物再怎么说也只是物,而不是人,所以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过,在车祸中,宠物主人可以财产损失的理由要求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而类似的案例,已经有法院作出了判决。
去年,无锡一家法院受理了一起宠物车祸索赔案。张某驾驶一辆客车在进入小区时撞到了潘某的一条拉布拉多犬,致使小狗当场死亡。事后,潘某将张某以及相关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小狗购买、饲养、防疫、丧葬等各类费用1.2万多元,同时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保险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终判决,事发在小区道路上,符合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张某开车未尽到注意义务,对事故有过错,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潘某未尽到对小狗的监管义务,没有对事故进行预防,应负主要责任。为此张某要承担30%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经多方查证,小狗死亡前的价值认定为5500元,加上其他各类费用共为6000多元,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张某按30%责任赔偿1200多元。至于潘某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尽管主人与宠物存在特殊感情,但宠物意外死亡不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延伸阅读
车为躲避狗出事故狗主人是否应赔偿?
律师说法:如果狗主人不遵守拴狗链等规定,导致路上行驶的车辆为避免撞到狗而发生车祸,或撞到狗后车辆受损,只要司机确属正常行驶的,狗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车撞其他宠物责任如何定?
律师说法:按照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和法理分析,如果车撞的是猫及其他可以合法豢养的宠物,则应比照“车撞狗”处理。但如果养的是变色龙等法律禁止私人豢养的动物,起诉索赔很可能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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