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今年31岁,养了一只山东细犬,取名“条条”。
2017年5月26日,王女士驾驶小型客车行驶在永嘉县上塘镇某街道,胡先生的爱犬突然横穿机动车道。王女士连忙紧急刹车,但是胡先生的爱犬还是被撞到了。王女士以为狗狗并无大碍便驾车离开。
事发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王女士负全部责任。
5月28日,胡先生将爱犬送到永嘉县某兽药经营部治疗,由于情况无好转转至某宠物诊所。宠物医生说,根据拍片显示,胡先生爱犬的髂骨骨折并前移,建议手术治疗,然而王女士投保的保险公司不认可近8000元的医疗费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直到去年6月5日,为防止胡先生爱犬的病情恶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才同意给狗狗进行手术治疗,而这次手术因出现术后感染未能痊愈,医生说要进行第二次手术。可惜的是,没等到二次手术时间,胡先生的爱犬便因内脏衰竭死亡。
索赔遭拒“打官司”
在索赔遭拒后,胡先生将王女士和保险公司诉至永嘉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购犬花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5970元。永嘉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了这起“狗官司”。
法庭上,王女士承认狗是她撞的,对事故责任无异议,不过她说自己已经为机动车投了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则认为,狗在道路上通行,狗主人应尽到监管责任,这次事故中,王女士处于正常直行状态,是小狗横穿机动车道且无人牵引和看管发生的。另外,保险公司提出狗作为牲畜,属于财产范畴,不应按照人身伤害标准赔偿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事故发生时,王女士驾驶车辆操作不慎,胡先生未尽到管理义务,未对其爱犬进行束缚,导致事故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故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过错对事故发生造成的影响,酌情认定王女士承担70%、胡先生承担30%的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胡先生所有的狗属于其合法财产,法院根据收款收据等认定其支付的医疗费、购犬花销等合理损失共计12720元。因王女士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依照法律规定,该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分项限额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胡先生9504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双方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经办法官提醒,随着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路况越来越复杂,驾驶员们在住宅区、学校附近要小心驾驶,减速慢行。同时宠物主人对宠物也有管理看护责任,尽量不要放任宠物无束缚在路面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