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雾霾严重,一向喜欢在户外遛狗的马大爷将两只心爱的狗狗带到了小区的地下车库。一到车库,两只狗狗就撒欢儿地乱跑,由于车库人少,马大爷就没管它们,还和一个邻居闲聊了一会儿。就在聊天的时候,马大爷突然听到一声狗狗的惨叫,跑过去发现自己其中一只狗狗被驶入车库的一辆私家车轧死了。马大爷当场就急了,他要求私家车车主进行赔偿。然而车主袁女士却不愿承担责任,她称车库光线昏暗,而马大爷的狗正好是黑色的,她当时没看见,更何况地下车库本不应该是居民遛狗的地方,她觉得自己并无过错。
律师说法:中岳律师事务所的潘玉华律师说,《天津养犬管理条例》中有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故养犬人负有对宠物的看管义务。就当时情况看,养犬人马大爷不但没有给狗拴犬链,还将狗带到了地下车库,地下车库应是居民停车的地方,马大爷在车库遛狗不但违规也未尽到充分的看管义务,存在过失。袁女士正常驾驶,不存在过错。
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车主袁女士对狗狗的死亡还是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