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一市民因好奇在路边购买了一只“猴鹰”用于个人观赏,敦不知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去年1月份,蒋某经过珠海市香洲区某市场附近的人行道时,看见路上一名男子在兜售“猴鹰”,出于好奇的心理,蒋某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向该名男子购买了一只“猴鹰”。蒋某把“猴鹰”放置在其经营的“桂林土特产”店内,当宠物喂养。随后,森林公安民警接获群众举报。森林公安在蒋某经营的“桂林土特产”店内查获“猴鹰”一只。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和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蒋某非法购买的“猴鹰”系鸟纲鸮形目草鸮科草鸮,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鉴定价值人民币1336元。
香洲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决被告人蒋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