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在东葛路一商店购买物品时,被拴在商店内的边境牧羊犬咬伤手臂。事后,他报警并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在治疗后,周先生找到店家进行协商,希望对方能赔偿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却被拒绝。店家认为,周生先生被咬,是因为其踩到了宠物狗。
现在,周先生想知道自己能否获得赔偿。就此,记者帮忙咨询了青秀区法院的法官。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及《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案件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这一案件中,店主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在开放场合饲养犬只且未对犬只尽充分管理职责,导致周先生被咬伤,其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向周先生赔偿医疗费、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