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宠物狗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原告汪某诉被告傅某所饲养的宠物狗将其咬伤,而傅某却认为汪某没有被自己的狗咬伤,两人始终没有协商好赔偿事宜,无奈之下汪某将傅某起诉至法院。
原告汪某诉称自己今年1月25日在所居住的小区散步时,被邻居傅某的宠物狗咬伤,请求法院判决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1500元。但是傅某拒不承认咬伤原告汪某的是自己饲养的宠物狗,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免除自己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汪某被犬致伤进行狂犬疫苗注射是事实,焦点在于被告傅某所饲养的狗是否致伤原告的问题。该案属特殊侵权,即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应当就其所饲养的狗未致伤原告或原告有过错进行举证。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免除自己的责任,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傅某赔偿原告汪某医疗费、交通费51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由于狗咬人是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实行举证倒置,即养犬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养宠物狗的市民可以尽量将自己饲养的宠物狗进行圈养或者带好嘴套,以免咬伤行人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