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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30日21时30分左右,市民佘大姐骑着电瓶车回位于长富新城的家,突然,一只宠物犬跑下街沿,将佘大姐的电动自行车绊倒,佘大姐被摔出1米左右。事后,佘大姐将牵狗的钱果和狗主人叶荣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乘车费、电瓶车费及护理费共计2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叶荣虽是宠物犬的所有人,但事故发生时被告钱果在对宠物犬进行使用和管理,故作为管理人,钱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佘大姐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票据及病历不全,法院依法判决钱果支付佘大姐医疗费及误工费两项共计4630.12元。
法官说法:动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饲养人,对防止动物致他人损害负有管理义务。发生损害事故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饲养人即为加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叶荣虽为宠物犬的主人,但事发之时并不在场,而钱果作为事发之时宠物犬的管理人,没有尽到监管义务,故法院依法判决钱果承担本次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