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家住广州的刘女士称,2008年8月2日,她花2.4万元购买了两只雪橇犬幼犬,通过一个关于犬驯养的QQ群认识了苏某。刘女士得知苏某在北京通州有一个犬舍,专门提供宠物犬的寄养、训练,并带犬参加比赛。
两人经过网上协商,决定由苏某对刘女士的一只雪橇犬进行训练,刘女士支付每月3500元的管理费。
2009年3月24日,刘女士通过空运将雪橇犬运到北京,苏某委托人将犬领走。
之后,二人每天在网上通报雪橇犬的情况。
2009年4月11日,苏某突然称雪橇犬死在笼子里。由于刘女士无法到北京,雪橇犬由苏某主持在宠物医院进行解剖并后火化。
因双方对雪橇犬死亡一事及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女士将苏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6万余元。
庭审中,苏某本人未出庭,其代理人表示苏某并不认识刘女士,没有与对方聊过天,更没有代为保管狗,所以不同意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中,刘女士提交了她与苏某的QQ聊天记录等一系列证据。
●法院判决
虽然苏某对刘女士所述事实均不予承认,但作为相隔几千公里的两个人,刘女士可以知悉苏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账户,还向其付款,同时QQ聊天记录反映的事实也与其他证据相互联系。
法院认定刘女士与苏某经QQ聊天协商确立了协议。
由于苏某保管不善,法院判决其赔偿刘女士1.2万元,并返还未发生的保管费。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