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店员工邓某工作时被店内宠物狗咬伤要求店主赔偿,由于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近日,闸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店主黄某赔偿邓某医疗费、交通费等8800元。
黄某系该宠物用品商店经营者,经营场所位于彭浦镇永和路。去年8月2日,市民洪先生报警称在永和路宠物店内有人被狗咬伤。民警到场后,经了解系宠物店员工邓某被宠物咬伤,店老板黄某已自行送员工到医院。当日,邓某在医院就诊时登记的姓名为“黄某”,后邓某又在附近多家医院复诊。审理中,应邓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损伤后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书认为,邓某因遭犬类咬伤致左前臂及右膝部等处软组织创伴左桡骨中下段不完全性骨折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虽未能提供其与黄某存在雇佣关系的书面证据,但综合警方接警记录、邓某自述工作情况及所持登记名为“黄某”的就医记录等证据,可见邓某是在从事雇佣工作时被犬咬伤,在没有证据证明邓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黄某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