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画(化名)深夜到别人家借钱,却被拴着的狗咬伤,谁该为李画受伤负责?是狗主人还是李画自己?
李画是一名货车司机,去年9月23日晚11时,他不小心将别人家的大门撞坏,因为没钱赔偿,他联系了车主后,车主让他到家住乌市王家梁的朋友刘东(化名)家借钱。当他进到刘东家院子时,一只狗冲出来将李画的腿咬伤。
李画为此花了8378.81元进行治疗。其间,刘东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
由于受伤后无法工作,李画希望刘东赔偿但遭拒。李画遂将刘东起诉至乌市水区法院,要求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东的狗将李画咬伤,刘东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李画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判决刘东赔偿6500多元。刘东不服,上诉至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东说,狗是在院子里拴着的,并没有跑出去伤人,更何况自己在电话里并没有答应借给李画钱,是李画自己跑到他家的,所以被狗咬是李画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李画则称,进其家门前,刘东并没有阻拦。进门后,自己也没有逗狗。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已明确确定饲养动物人或者管理人对所饲养的动物应负有谨慎管理义务,同时依据该规定,免除和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受害人在动物致害过程中自身存在过错。
同时法律还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刘东上诉提出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应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李画被狗咬伤是其自身过错所致,但刘东未能提交有效证据,因此刘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近日,乌市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