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协管员苏嫂在值勤过程中,两次被塑胶公司的狗咬伤。在与塑胶公司协商后,签协议获赔了损失4000元。由于在注射狂犬病疫苗后引发了面部神经炎而无奈继续就医,并造成误工费等损失,她将塑胶公司诉至法庭。由于所签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原因,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苏嫂要求获赔1.7万余元诉请的一审判决。
苏嫂从事交通协管员工作,工作地点在上海一塑胶公司大门外。2008年8月19日,塑胶公司豢养的狗咬伤了苏嫂的小腿,苏嫂去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后费用由塑胶公司支付。令其没有想到的是,在同年12月2日,苏嫂在值勤时,再次被塑胶公司的狗咬伤,在再次注射了狂犬疫苗后,塑胶公司又承担了疫苗费用。苏嫂认为,两次被狗咬伤,造成身心伤害并误工损失,并引发了面部神经炎,塑胶公司应予赔偿。于是,在第二次被咬伤的次日,双方达成协议,由塑胶公司支付苏嫂4000元。而苏嫂也认为获赔比较到位,出具了承诺书,内容为“塑胶公司狗误伤的事,今天就一次性解决,以后有事,自己负责,双方两清”。但在此后,苏嫂因面部神经炎不能治愈而继续接受治疗。苏嫂陈述,在接受面部神经炎治疗时,医生说可能是注射狂犬疫苗引起,治愈后有复发可能,复发后不容易治好。为此,苏嫂将塑胶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获赔医疗费、营养费、误工损失、律师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7万余元。苏嫂称,去年1月,面神经炎再次发作更为严重,虽经治疗但至今未痊愈。9月以来,一遇冷风吹就会马上口眼歪斜,无法继续正常从事协管员工作,只能请病假至今,每月收入减少500元左右。此外,因四个月内连续两次被狗咬伤,已产生较为严重的心理障碍。
法院认为,塑胶公司在苏嫂第二次被狗咬伤后一次性支付了4000元赔偿款后,苏嫂承诺双方就此事已一次性解决,应视为双方对苏嫂两次被狗咬伤事件赔偿事宜达成的协议。根据苏嫂的陈述,其在作出上述承诺当时已预见到会出现面部神经炎复发的可能,故其作出上述承诺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根据苏嫂的治疗情况,上述协议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协议真实、有效。在塑胶公司已据协议支付全部赔偿款的情况下,苏嫂要求再次获赔,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