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停车场倒车时将王某的爱犬轧死,王某心疼不已,将司机李某及车主董某起诉到法院,索赔损失三万元。4月13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调解此案。
王某是惠济区人,在长兴路上开了个停车场。2009年10月21日,李某在该停车场内倒车时将王某喂养的一只比特犬轧死。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认为,这只比特犬是他七八个月前花三万元买的,平常他当宝一样,现在被轧死了, 心里实在舍不得,要求李某赔偿三万元损失。而李某认为车是董某的,他只是司机。并且王某既然养犬,就应该照顾好,不应该让它乱跑,何况这只狗也没有这么贵。
法院法官在接到案件后,经过双方同意,立即对此案进行了调解。法官认为,根据《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而比特犬的斗性很强,算是烈性犬。第十九条规定,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确保犬只不得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在此次事故中,王某没有尽到对自己所养犬只的看护义务,有一定的过错。而且《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还规定,个人所养犬只不得进入车站、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停车场也是公共场所。
听到法官的劝解后,王某认为自己确有一定的过错,愿意将赔偿降低。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终达成一致协议:车主董某赔偿王某财产损失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