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外出探亲,将自己心爱的小狗寄养在宠物店内,竟被他人领走。在身心受到打击的情况下,杨女士一纸诉状将宠物店老板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宠物店老板陈先生赔偿顾客杨女士1500元并精神损失费200元,同时返还寄养费100元的一审判决。
杨女士饲养了1条“吉娃娃”宠物狗。因为外出探亲,她将狗寄养在陈先生开设的宠物用品店。去年7月28日寄入,9月20日取回,十分顺畅。9月24日,杨女士因外出再次将“吉娃娃”寄养,未签订书面合同,预付了寄养费用100元。然而,当杨女士于10月中旬去取狗时,却听说“吉娃娃”已被他人领走。杨女士遭受身心打击,将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狗的实际价值损失3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以及已支付的寄养费用732元。
杨女士说,5年前购买这条狗时花了1300元,而陈先生只愿赔1500元。5年中自己花费的爱心及钱款与陈先生的赔偿数额有很大差距。
陈先生辩称,第1次杨女士将“吉娃娃”狗寄养,支付了寄养费532
元。第2次寄养时,不慎丢失。他对“吉娃娃”品种的狗市场价格比较清楚,且有其他同行的证明,均显示目前市场上同类型狗的价格为500元左右,现杨女士提出的诉请畸高,愿意赔偿实际价值损失500元,并给予200元的精神损失费。杨女士提出退还寄养费用,则不予同意。
法院认为,杨女士将狗寄养至宠物店,陈先生负有妥善饲养及管理之责。因陈先生未能交还寄养物,应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害赔偿之责。陈先生称狗于2009年10月8日被他人领走的陈述,并无相应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关于狗的价格,因品种纯度不同价格存在较大差异,而本案中的“吉娃娃”已丢失,事实上也无法确定纯度,从均衡双方利益的角度考虑,兼顾双方对于狗的价值的陈述以及宠物狗本身的特殊性,酌定陈先生赔偿1500元。杨女士主张精神损失费,并无相应法律依据,但考虑到陈先生愿赔偿精神损失费200元,故对该数额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