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家住新绛县的白某到水池边洗手,不慎被南某家饲养的狗咬伤,当天白某便在南某的陪同下到南某某开办的诊所救治。南某某按照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要求,为白某进行了疫苗注射。同年12月,白某感觉身体不适被送往县医院,后转至运城第二人民医院被诊断为狂犬病,医院向其家属送达了病危通知书。当天下午,白某离院返家,当晚死亡。法院同时查明,南某某诊所没有接种执业许可证,南某某也没有接种职业资格,审理中也不能提供对白某的救治病历、购进及注射的疫苗合格的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南某饲养的狗咬伤白某,白某在被告南某某诊所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事实,原、被告均承认,予以认定。据运城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可以证实白某死于狂犬病的事实。被告南某没有为其饲养的狗注射狂犬病疫苗,且对该饲养动物管理不善,致伤他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南某某没有接种职业资质,为他人提供注射疫苗服务,不能提供疫苗购进和注射的合格证据,不能排除其治疗行为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宠物饲养人南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33231.45元,诊所负责人南某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77540.05元。
审理该案的张法官说:狗咬伤人非小事。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养狗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的伤人案件时有发生。为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饲养人一定要及时为宠物注射疫苗,减少犬病对人体带来的危害。如果不慎被宠物咬伤,一定要到当地的疾控防治中心或正规的犬伤门诊就诊,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