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转暖,街头遛犬市民明显增多,犬类扰民、随地便溺以及市民抱狗乘车等不文明现象随之增多。4月1日,《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第五十条对依法文明养犬做出明确规定。对此,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有关负责人对其中涉及养犬的问题进行解答。
问:新规定对养犬人有哪些约束,违反规定如何处罚?
答: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在限定区域内严禁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处1000元罚款。养犬人养犬不得干扰、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佩戴嘴套,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主动、自觉避让他人。严禁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公交客运车辆和长途客运车辆。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佩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梯的时间。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养犬登记证。
问:哪些地区个人不准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哪些品种为大型犬、烈性犬?
答:《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外环线以外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外环线以内尚未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农村养犬,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管理。经区、县人民政府确定一般管理区区域的特定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
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45厘米的犬种。如:獒犬、德国杜宾犬、大白熊犬、罗威纳犬、猎狐犬、爱尔兰狼犬、澳洲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斗牛犬、斑点犬等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