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男,芗城区芝山镇人。 2009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杨某在漳州市区延安北路夜市路边,以25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一只活体的蜥,而后将该只蜥放在其位于芝山镇上墩村的家中饲养。
2009年5月15日,有人打电话给杨某,问其有什么可以卖的当宠物玩的动物。杨某想起自己之前买来的那只蜥,便推荐买主买这只蜥。双方经讨价还价之后,终以350元的价钱谈定。次日,当杨某将蜥送到芗城区与龙海市交界处的下庄加油站边,正当其从摩托车上卸下这只蜥时,有民警上前查问其运的是什么东西,因为知道蜥是保护动物,不能随便收购出售,杨某心里害怕,随即丢下蜥转身逃走了。经公安机关侦讯,2009年5月26日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林业部门鉴定,那只蜥身长43公分(不包括尾巴长度),属巨蜥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拉丁文名为:Varanus salvator ,只要非法买卖一只则应负刑事责任;非法买卖二只,则为情节严重,处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买卖四只的,则为情节特别严重,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