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马跑泉东山村三组11岁的小进(化名)和两个小伙伴一起到河边玩耍。据死者家属介绍,孩子们在附近农家乐的院墙豁口处向内张望时,小进被院内两条狗拖进去狂咬。小进的同伴急忙叫来家长,几个人手持木棒跳进院内将狗赶开,但此时的小进已经少了一只耳朵,头部和面部多处露出骨头,衣物被撕扯得所剩无几。
事发后,在狗的主人的协助下,小进被送往医院抢救。事发第二天晚,小进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狗的主人:积极配合抢救
2月28日,当事农家乐的王老板介绍,每年11月份,他就停业回家,冬天不经营,农家乐内空无一人,为防偷盗,他在院内养了一只牧羊犬和一只藏獒,并在墙外张贴“院内有狗小心咬伤”的警示语,他每隔两天来喂一次狗并打扫卫生。
事发时,他接到电话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及120。后来还垫付了治疗费,积极配合抢救,至小进死亡时,他已经付了三万余元。
受害者家属:索赔50万元
受害者家属代表认为,对于小进的惨死,王老板应当负有主要责任。而王老板则认为,他确实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他已经在墙外张贴了警示语。尽管围墙有被破坏的情况,但高度仍超过1.7米,院内的狗不可能自己扑到外边将孩子拖进去撕咬,因此死者家长负有监护不力的主要责任。对于家属提出的50万元索赔,他只能支付7万元(包括治疗费在内),否则只能走司法程序,由法院裁定赔付。
小进的亲属称,他们已于27日向警方递交了报案材料。而王老板介绍,警方希望当事双方能尽早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2月27日下午,记者前往麦积区马跑泉派出所采访时获悉,案发后负责调查此事的杨警官正在休假,因此无法得知具体案情。
孩子死于狗咬谁该担责?
11岁的小进惨死恶狗口下,给其家人带来了难以愈合的伤痛。同时这起狗咬人案到底该谁承担责任也成为大家议论的焦点。
观点1:家长该担责任
甘肃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声表示,小进才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的父母应该尽到对孩子监护教育的责任。从整个事件来看,农家乐属于围合状态,如果不是小进主动闯入悲剧也不会发生,从这一点上来看,小进的父母对孩子的安全教育缺乏。在农家乐已经张贴了警示语情况下,小进如果是主动进入,则养狗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应该考虑农家乐的监管是否有漏洞,比如墙体损害给小进进入院内提供了便利,这种情况下养狗者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观点2:养狗者责任大
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思扬则认为,农家乐王老板养的是烈性犬,养犬所在地又是经营性场所。其对恶狗伤人的情况应有所预见,以一句“冬天不经营”来推卸责任缺乏依据。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动物饲养者应该尽到监管义务,因监管不力致他人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老板将狗养在农家乐里,只是隔日查看。其在明知恶狗能伤人的情况下,没有派人监管存在过错。虽然王老板表示已经张贴提示,但这个提示只是一般性预防,所以也不能成为其推卸责任的条件。综合这些因素,养狗者王老板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3:都应该为悲剧埋单
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郭栋律师则认为,悲剧的发生应该是综合因素,首先小进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明显有失职之处。但是养狗者王老板也有责任,其一再强调冬天停业,但其养的是烈性犬,如果监管不力随时都能造成伤害。小进未成年,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无法预见,所以其爬墙的行为也不应该成为养狗者脱责的理由。由此来看,养狗者王老板应该负主要责任,而小进的父母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