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新条例:成都通过养狗管理条例,每户限养一只
发布时间:2009-10-28 来源:派多格宠物美容师培训学校 作者:管理员 点击:5280次
数量限制:限养区域每户只能养一只,并办《养犬登记证》,个人禁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区域: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
相关处罚:犬只咬伤人,对单位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对个人罚款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犬只乱叫扰民,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如养狗人不即时清除狗粪便,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成都养狗立法问题在经过两年讨论后终于尘埃落定。《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在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终获通过。《条例》规定,在成都市限养区域内,每户只能养一只狗,且必须办理《养犬登记证》,个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每家只能养一只狗
《条例》规定,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一只犬;盲人和肢体残疾人每人限养一只导盲犬或扶助犬。母犬繁殖幼犬的,
养犬人应在幼犬4个月内妥善处置。
在本次通过的《条例》中明确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但并没有确定烈性犬、大型犬的标准,只规定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据记者了解,按照成都犬业协会规定,背高38厘米以下的是小型犬,38厘米以上就是大型犬。《条例》还规定了禁止养狗区域: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
犬只必须要有“户口”
《条例》规定,成都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管理区和非限养管理区。限养管理区(下简称“限养区”)指本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非限养管理区(下简称“非限养区”)指其他区(市)县未被划定为限养区的区域。限养管理区内养犬,养犬人必须携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饲养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办证。
公安机关应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养犬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违法养犬行为;犬只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养犬登记证》号码及发放时间、换发和补发等内容。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在登记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年检。逾期未年检的,注销登记证。
犬只有“病”必须上报
《条例》规定,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3个月的,养犬人必须将犬只送动物卫生检验检疫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免疫,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免疫有效期满前30日内,养犬人应送犬只再次免疫。
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时,应立即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犬只及时进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疑似患有狂犬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
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免疫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罚。未及时报告疫情的,由公安机关或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犬只伤人赔钱还挨罚
针对经常发生的狗伤人的争端,《条例》作出明确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如果狗狗伤了人,公安机关还将对其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犬只还不能乱叫扰民。《条例》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遗弃犬只的,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犬只不得坐公交
在《条例》中,规定了犬只出门时,要佩戴标识牌;养犬人要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及时制止犬吠和攻击行人的行为;不得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征得驾驶员同意。如养狗人不即时清除狗粪便,可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还禁止随意买卖犬只,交易应在规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不得占用人行天桥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