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勤被狗咬伤,所要精神赔偿困难重重
发布时间:2009-10-26 来源:派多格宠物美容师培训学校 作者:管理员 点击:1855次
警察陈某在执行公务时,被柴某的狗无端咬伤,事后此狗被检验为狂犬病阳性。因听说狂犬病可能潜伏30年到40年,担惊受怕的陈警官将狗主人柴某告上法庭,索要精神损失费2万元。昨天记者从房山法院获悉,法院已受理此案。
陈某是市公安局燕山分局警员,今年5月6日下午,他被派到燕山羊耳峪北里社区督促养犬注册登记和注射疫苗的工作。他刚到现场,柴某牵的一条黄黑色柴狗突然挣脱脖套扑向陈某,将其右小腿、左臂和左肘部咬伤。后经医院诊断,陈某伤情为“犬咬伤Ⅲ度(右下肢、左上肢)”,医嘱住院治疗17天。
5月13日,北京市兽医实验诊断所出具动物疫病检验(检测)报告书,证明该狗唾液的检验结果为狂犬病阳性。
据了解,这条狗还曾在2007年底至2008年初发生过扑咬他人致伤的情况。
陈某出院后,多次与柴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无奈起诉到法院。
陈某认为,柴某和其丈夫作为该狗的饲养人和所有人,未尽到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该狗为狂犬病阳性,对陈某今后的正常生活和生命安全也造成巨大隐患。因此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等实际财产损失1.6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庭上,柴某夫妇承认自家的狗咬伤了陈警官,虽然他们当时拉着犬链试图制止,但是狗自己褪了脖套窜了出去。他们只同意赔偿实际财产损失,但由于陈警官已经伤愈出院,未构成伤残,因此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
此案目前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释案
据该院法官隗斌介绍,依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伤者因侵权导致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得到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严重后果”通常指伤残或死亡,或有精神卫生方面的诊断证明,对于有狂犬病的狗伤人所带来的狂犬病潜伏风险,并没有统一的处理意见。据悉,狂犬病是世界上病死率高的疾病,一旦发病死亡率为100%。近年来,随着养狗和家养宠物数量的增多,以及缺乏对犬和猫等宠物的严格管理,使得我国狂犬病发病率呈现上升趋势。狂犬病的潜伏期多为半个月到三个月,但个别可以达到6年到15年以上,甚至终生潜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