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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杀流浪动物法律空白,凶手“逍遥”法外

发布时间:2009-09-21 来源:派多格宠物美容师培训学校 作者:管理员 点击:1787次
校园生活环境

动物的生命也只有一次,5条仅仅出生26天的狗宝宝,却被当着狗妈妈的面遭一名男子故意踩死。“简直丧心病狂,这种人下辈子应该做狗!”这名叫桂鸿祥的男子看着惨死自己脚下的5条小狗,面对小区居民的咒骂无言以对。

昨日中午12点左右,涉嫌踩死5条幼狗的桂鸿祥被小南门派出所的民警带走,但虐杀动物管理规定方面的空白却使桂鸿祥免于受到处罚。

激愤居民殴打“凶手”

住户们认为,黄黄其实是只温顺、乖巧的流浪狗,并不经常乱叫吵闹,桂鸿祥虐杀幼狗的行为 是蓄谋已久的,噪音扰乱只不过是个借口而已。

随后,小南门派出所的民警将桂鸿祥带走,并表示将联系森林公安部门对桂的行为进行查处。4号院住户要求民警向他们公布对桂的具体处罚措施。“要是轻易放人,我们见他一次打一次”。下午4点左右,居民们接到派出所电话得知,虐杀动物没有相关处罚依据,只能对鸿祥进行说服教育。住户们表示,不会容许桂鸿 祥虐杀动物如此终结,将采取措施为5只幼狗的死亡讨个说法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森林公安只对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于家养狗的伤害一般由看护人自行维护,而对流浪狗的保护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黄黄并非野生动物,森林公安也不便于对施害者进行处罚。

施暴者心胸狭隘

云南远望社会教育中心心理专家周光荣则认为,桂鸿祥完全可以通过公安部门消除狗声扰己的影响,采取残忍手段虐杀幼狗很可能是其内心怨气的一种宣泄。这类人往往心胸狭隘,单位、家庭、同事或朋友之间关系的紧张极易在其内心积压,出现心理防卫太过现象,并往往通过残忍、另类、虐待等方式来满足自己心灵的愉悦和压抑的解脱。

周光荣表示,这种行为不仅为人伦常识和道德所谴责,当着动物残杀其同类还会造成动物情感的伤害和对人类的敌视;保护或看护动物的人群也同样会产生对遇害动物的怜悯和施害者的仇视。残杀动物的行为不仅破坏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还将伤害到人类之间的感情。

律师说法:居民可联名索赔

杨名跨律师则认为,作为小区居民自愿收养的流浪狗,本身具有经济价值和可交换性。因此,流浪狗可视为小区居民的公共财产。桂鸿祥没有通过公安部门来消除狗声给自己生活带来的影响,而是擅自采用暴力和非人道的手段虐杀幼狗,损害了小区居民的公共利益,公安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小区居民也可以联名起诉,向桂鸿祥索取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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