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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狗走失找回现主人索要饲养费

发布时间:2009-05-11 来源:派多格宠物美容师培训学校 作者:管理员 点击:2014次
校园生活环境

58940,家住银川市兴庆区银税小区的先生途经附近一个小区时,发现一名50多岁的男子正在遛狗。先生定睛一看:“咦,这不是10天前自己丢的那条狗吗?”原来,10天前,先生养的宠物狗走失,寻找未果。

看到失踪多天的宠物,先生立即上前向对方讨要。可是,对方称这是花了130元买来的,想要的话,得付130元。先生不答应,遂报警。银川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汪彦华等人赶到现场后,通过劝解,男子终于答应不再索要买狗的钱,但要求先生支付饲养费。先生同意了,支付其50元。

天盛律师事务所崔建军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就是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上述事件中,50多岁的男子为使走失的宠物狗免受死亡、生病等威胁,饲养此狗10天,所花的费用及付出的精力就属于无因管理。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狗的所有权人李先生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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