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缘起去年的6月8日。喜欢小狗的沈某来到邹区镇一个宠物市场转悠。逛着逛着,走进了马某的宠物店里,“老板,有什么可爱的小狗?让我看看。”“店里新来了好几条小狗,您看看喜不喜欢。”见生意上门,店老板马某赶紧上前热情招呼,还向沈某作介绍。沈某不经意眼光扫过角落里的一个笼子,顿时眼睛一亮:“老板,那条狗拿过来看看。”马某立即说道:“那条狗已经被别人预订了,实在不好意思,您再看看别的吧。”沈某走上前去,端详来端详去,喜欢得不得了,执意要买,甚至愿意出高价。为难的马某只好耐心解释:“开店得讲信誉,我既然答应卖给别人了,就不能食言,还请您见谅啊!”可沈某不理会,坚持要买,他扔下钱,意欲强行抱走狗,生气的马某伸手阻拦,就在双方拉扯、言语交锋中,失去耐性的马某挥起拳头朝沈某腹部打去,只听“嘭”一声,沈某顷刻倒地痛叫。过了一会儿,马某报了警。经鉴定,沈某之伤属重伤,马某向沈某支付经济损失8万元。
今年2月4日,武进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马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故意伤害事实,庭审中亦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武进法院以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