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定犬只伤人可拘留犬主
发布时间:2009-01-13 来源:派多格宠物美容师培训学校 作者:管理员 点击:2300次
近日,广州警方表示,近期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规、不文明 养犬 专项行动,要求广大市民群众要严格按照《广州市 养犬 管理规定》,做到依法、文明、科学 养犬 。消息一出,已经实施近十年的《广州市 养犬 管理规定》再次受到大家的关注。那么,这个规定到底对广州市民的 养犬 行为做了哪些规定呢?记者就读者关心的问题一一作了解读。
“老八区”都属限制 养犬 地区
据了解,《广州市 养犬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于1996年6月1日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1996年8月10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至今已有近十年的时间。
《规定》对广州市限制 养犬 地区作了明确的规定,越秀区(含原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含原芳村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行政街范围内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为限制 养犬 地区(简称“限养区”)。规定范围以外的地区为非限制 养犬 地区(简称“非限养区”)。限养区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
据悉,广州市公安局是本市 养犬 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规定的组织实施。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卫生防疫、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本规定,协同公安机关做好 养犬 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 养犬 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限养区内申请 养犬 须有独立单元住房
限养区内 养犬 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养犬 。限养区内的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海关因工作需要 养犬 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市公安局备案;科研单位、动物园、杂技团、马戏团因科研、展出、表演等需要 养犬 的,须经市公安局批准,申领《 养犬 许可证》,并应实行圈养。其他单位不得 养犬 。
限养区内申请 养犬 的个人,每户只准养一只,并且必须具有广州市常住户口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护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立的单元住房或者房屋。
《规定》还限制了广州市限养区内饲养的犬种,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超过躯体长60厘米、高40厘米),如:獒犬、德国杜宾犬、澳洲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德国牧羊犬、英国斗牛犬、松狮犬、斑点犬、荷兰毛狮犬、雪橇犬等犬种。
领取许可证须缴纳登记费10000元
限养区内经批准 养犬 的个人,可领取到《养犬许可证》,领证时须缴纳登记费10000元。满一年后对犬只进行年审时应缴纳年审费6000元。登记费和年审费上缴市财政。
此外,限养区内经批准 养犬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年指定的时间内携带犬只到原发《犬类免疫证》的畜牧兽医部门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在《犬类免疫证》上进行登记后,持《 养犬 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市公安局办理年度审查手续。
同时,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检疫,经批准饲养的犬只死亡、走失,需要继续饲 养犬 只的,应在年审前重新办理手续,可免交登记费;不再 养犬 的,应到市公安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 养犬 许可证》。将犬只转让他人饲养的,应持转让人的《养犬许可证》到市公安局办理过户手续。
《规定》还对携犬出户时应遵循的规则作了规定,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不得携犬进入行政机关、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市场、步行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地铁站、候车室、风景游览区等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不得虐待、遗弃所 养犬 只;发生犬只伤人的, 养犬 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犬只伤人可处犬主十日以下拘留
对于违规、不文明 养犬 行为,《广州市 养犬 管理规定》规定,将有相关的处罚措施。对于饲 养犬 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规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的,限养区内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不为犬只束犬链、戴口罩,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罚款;携带犬只进入道路、公园、广场以外的公共场所或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携犬外出不及时清理犬粪的行为,由环境卫生部门处以50元罚款。
对于不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广州市 养犬 管理规定》规定:逾期不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补注射疫苗,并处以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