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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生活

发布时间:2017-03-21 来源:派多格宠物美容师培训学校 作者:管理员 点击:2853次
校园生活环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随意张贴、发放小广告,饲养犬类干扰他人生活,翻越护栏等不文明行为都将被明令禁止,违反者将被依法予以处罚。这是3月1日施行的《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中规定的内容。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列举了倡导的12种公共文明行为及禁止的14种不文明行为,并明确了监督执法单位。

乌鲁木齐市自2011年提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以来,城市文明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市民在公共领域中的文明素质还有待提升。为此,乌鲁木齐市加强公共文明行为的规范管理,通过正面引导和惩戒教育结合,将公共文明行为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高璇说,条例的制定实施对促进乌市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公众文明素质和文明程度、构建市民自觉践行文明行为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将饲养犬类等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列为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之一。据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齐斌介绍,条例中提到的饲养犬类等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不文明行为是依照《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的,如:养犬者不准携犬进入商店、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公园、体育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场所;经登记饲养的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根据不同情况,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甚至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可处5日以上至15日以下拘留,以及200元至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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