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养宠物犬已经成为时尚。在住宅区里,随处可见带着狗散步的人们。偶尔相遇,爱犬人士还会交流一番养狗心得。如果宠物犬撞伤了他人,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呢?近日,武侯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宠物犬撞伤他人而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被告陈先生、文小姐各自向受害人刘小姐赔偿8万余元,共计16万余元。
宠物狗挣脱狗链 将路人撞骨折
陈先生和文小姐都是武侯区一环路某小区的住户。陈先生养了一只金毛犬,文小姐养了一只萨摩耶犬。两人经常在小区碰面,互称“金毛爸”、“萨摩妈”。
去年6月23日晚上,陈先生外出遛狗时与文小姐相遇并交谈。交谈过程中,二人对金毛犬是否能被陌生人牵走而感到好奇,决定就此一试。陈先生将狗项圈套在金毛犬颈部,并将狗绳交给文小姐。当文小姐将金毛犬牵走至二三十米开外时,陈先生在远处呼喊金毛犬,金毛犬立刻挣脱狗链,奔向陈先生。恰逢此时,刘小姐从此路过,躲闪不及,被奔跑中的金毛犬撞击腿部而受伤倒地。
伤者起诉狗主人及牵狗者
索赔16万余元
事发后,刘小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为左胫骨平台骨折。
出院后,刘小姐将陈先生、文小姐诉至武侯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手术费等共计16万余元。
陈先生辩称,事发时,他并不在现场,不应对事故发生承担责任。刘小姐被撞一下就骨折不符合常理,请求法院对其骨折发生是否因为自身健康原因进行鉴定。
文小姐认为,事发时,陈先生想试验一下,看陌生人是否能将金毛犬牵走,文小姐只是帮忙牵狗。陈先生在远处呼唤金毛犬,金毛犬挣脱狗绳跑向陈先生并将刘小姐撞伤,这时狗绳还在自己手中。综上,陈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狗主人及牵狗者属共同管理人
各自赔偿8万余元
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陈先生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应对刘小姐被金毛犬撞伤而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文小姐虽非金毛犬的饲养人,但其与陈先生共同商议,对金毛犬是否能为陌生人牵走进行尝试,当时金毛犬实际处于文小姐的控制之下。因此,在事发时,她与陈先生共同属于金毛犬的管理人,应与陈先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后,武侯法院认定,事件的发生系因陈先生、文小姐共同尝试考察宠物的特性所致,各自对刘小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因此,判决陈先生与文小姐各自向刘小姐赔偿8万余元。
目前,文小姐已经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