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心爱的宠物狗丢失一周后,她发现自己的宠物狗出现在隔壁小区某住户家里。然而当刘女士上门索要时,对方竟向刘女士索要1000元钱,考虑到自己的爱犬陪伴自己多年,终刘女士只好又花钱“买”回了自己的宠物狗。
刘女士家住德城区,4月16日晚上,她出门遛狗时没有给狗系绳,一不留神自己的宠物狗“肉肉”就不见了。想到“肉肉”平时特别老实,又陪伴了自己家人多年,一家人十分着急,四处寻找,可一连好几天一直没有“肉肉”的消息。“我家‘肉肉’是一只松狮,平时挺听话的,从来不乱跑,谁想到那天晚上就突然跑了。”刘女士说。
经过多天的寻找和朋友的帮助,刘女士终找到了自己的爱犬“肉肉”。据刘女士介绍,4月24日下午,有朋友告诉她,在隔壁小区内发现一只松狮,和刘女士家的“肉肉”极为相似。根据朋友提供的地址,刘女士敲开了张先生家的门,“肉肉”见到自己的主人,也是不停地上前扑闹。刘女士随手掏出几百元钱要感谢,可张先生却拒绝了。“你要领回自己的狗,得给我1000块钱。”张先生说,这只狗是自己在路边捡到的,带回家这几天自己也没少照料。这让刘女士犯了难,但是想到爱犬陪伴自己多年,终刘女士只好又花钱“买”回了自己的宠物狗。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的李倩律师,李律师告诉记者,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宠物狗的市民以索要钱财的理由拒不归还宠物狗的行为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如果失主有证据证明这只宠物狗是自己的,完全可以无偿索要,而拾主帮失主养了几天宠物狗,可以协商给予适当的补偿,协商不成的话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且《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如果宠物狗价值数额较大,而市民以索要钱财为由拒不返还,有可能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