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3日下午,市民孙某牵着自家小蝴蝶犬在开发区某小区的网球场散步,小伙儿朱某牵着一条黑色大狗也在附近遛弯,说话间朱某掏出手机打电话,分神了手一松,失控的黑色大狗冲出来扑向孙某,一口就咬在孙某腰部,朱某急忙上前制止大狗。孙某到医院治疗,朱某在医院当场付了医药费。
这事没完,孙某打起了官司,他先申请司法鉴定自己的伤情。司法鉴定意见是,休治时间是伤后30天,营养费补偿是7天,如果日后出现相关症状和体征可另议。孙某把朱某及朱某女友陈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名被告连带赔偿误工费、司法鉴定费等共计8338元。
对于原告的说法,上了法庭的朱某说:狗咬伤原告的事,是有。但自己是这狗的主人,狗咬人与陈某没有关系。赔偿应该赔,但据自己所知,原告没有工作,请求误工费没有依据。法庭一查,这条大黑狗是陈某养的,但没办养犬登记手续。两名被告是男女朋友。再查,原告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月工资3200元。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经过一年的时间,直到2014年12月,开发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朱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153元,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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