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由摩托车与狗相撞引发的民事诉讼。
虽然摩托车驾驶员关某属于无照驾驶,他的车也没有牌照,但因为疏于管理,失去爱犬的狗主人要赔偿他1.7万元。
关某介绍,2009年9月的一天,他驾驶无牌的摩托车上班,在途经沈北新区新民村时,一条大狗猛地从旁边坡地里蹿了出来,“我车速不慢,看见狗时刹车已经来不及了。”
摩托车与大狗撞在一起,关某摔在地上动弹不得。事发时狗主人王某就在路旁,事发后王某立刻将关某送至医院救治,其间双方均未报警。关某共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因赔偿问题,关某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王某认为,他的宠物犬是在路边蹲坐时被撞倒的,宠物犬没有对原告做出攻击行为,而关某驾驶摩托车车速过快,撞死了狗,应对狗主人进行赔偿。另外,关某属无证驾驶,应自己承担责任。
关某称,事发时宠物犬在横穿马路,他躲闪不及才撞上的,王某对宠物犬管理不善,应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的格力犬属于较为烈性的犬类,并且王某在遛狗时未拴犬链,由于王某的疏于管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关某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上路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诱因之一,双方均有过错。
去年12月,法院终认定,王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对其所有动物负有管理的责任,判决王某赔偿关某1.7万余元,而关某无需承担狗死亡责任。
法官说法
“狗权不能置于人权之上”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宠物狗上马路,应该在主人的牵领下,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赔偿问题,要先由交警部门确定责任,驾驶人没有责任的可以不赔偿,这里面有个基本原则,那就是“狗权不能置于人权之上”。只有车辆方存在过错(如车辆违章行驶、闯红灯、驶入人行道等)而将狗撞伤或撞死,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