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六旬的安大娘晚上去公交车站时,被流浪狗围攻,其间被咬伤右腿。安大娘认为某公交公司应该对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将该公司起诉至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流浪狗在车站内咬人,公交部门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目前,双方意见相左。
案情回放 63岁大娘被狗咬 一周没睡好觉
今年63岁的安大娘和老伴居住在阳光100小区。2010年8月23日20时,由于次日要到中山门附近办事,安大娘步行来到某公交车终点站询问乘车路线和末班发车时间。当她快走到办公室时,发现办公室门口附近有三条狗。安大娘对记者说:“在我走到距离办公室不到两米时,三条狗一拥而起扑在了我的大腿上,其中一条狗朝我的右腿狠狠地咬了一口。我被吓晕了,而且喊得都快‘差音儿’了,此时,办公室里出来几个人喊了几声。三条狗见有人来,都跑了。”安大娘右小腿迎面骨上被咬出一条长约三寸的伤口。公交车队的人员表示,这三条狗不是他们养的,是流浪的野狗。安大娘报警后,被自己的姑爷送到卫生防疫部门注射了疫苗。
安大娘的精神受到很大刺激,回家后连着一周都没睡好觉。这个本来就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老人,一直因害怕患上狂犬病而忧心忡忡。经交涉无果后,安大娘上周将事发终点站的上级公司告上法庭。目前该案已经立案。安大娘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被告补偿其医药费411元,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9000元;判令被告向其赔礼道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说法 流浪狗该谁负责 双方意见相左
安大娘的委托代理人任秀福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害人在公交车终点站被站内的狗咬伤。如果这几条狗确实长时间在公交站的场所内生活,那么公交车站是无法推脱责任的,应被推定为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并承担对被害人的侵权赔偿责任。
任秀福表示,如果是在一般开放式或马路边的公交站附近被狗咬伤,公交单位肯定无责任。本案的终点站是半封闭的环境,狗长时间在办公室门口驻留,所以公交站应视为饲养人或管理人。
昨天,记者与事发公交终点站上级车队的徐队长取得联系。徐队长表示,安大娘被流浪狗咬伤后,车队人员及时报了警。徐队长认为,车队及上级公交公司在该案中没有责任,因为狗既不是车队养的,也不是他们喂的。车队的保安也曾被这些狗咬过,流浪狗咬人与他们无关。徐队长说,他们将尊重法院的判决。
车队举措
专门备弹弓
驱赶流浪狗
涉案终点站内还有流浪狗吗?相关单位应采取什么措施防止它们再次作恶呢?徐队长表示,事发终点站经常有流浪狗出没,多的时候多达5条。车队人员经常驱赶它们,但这几条狗在短暂潜逃后,很快就会回来,这是因为经常有乘客喂它们东西吃。事发后,民警曾多次驱赶流浪狗,但都没将它们彻底铲除。为防止它们再次咬人,车队还专门准备了弹弓,随时准备对有作恶倾向的流浪狗进行攻击和驱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