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下班回家抚摸李先生家的狗,被狗划伤,王先生起诉李先生要求赔偿损失。近日,昌平法院判决李先生承担部分责任,王先生因抚摸小狗也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3日晚,家住北京市昌平区的王先生下班回家,正好碰到李先生牵着自家的德国黑背在楼下遛狗,王先生抚摸了李先生家的狗之后,小狗扑向王先生并将王先生划伤。王先生立即前往医院就诊。事后,王先生起诉至昌平区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伤疤修复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损失24000余元。
庭审中,李先生答辩称,王先生过来就揪李先生家狗的耳朵,李先生让王先生别动,王先生不听。李先生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先生饲养的狗将王先生划伤,由此给王先生造成的损害,李先生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王先生抚摸李先生的狗,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王先生对其损害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昌平区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王先生医疗费、误工费共计9313元。